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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信息

诉求主题
不动产中心如何返还购房发票?
来信人
李**
诉求热度
31542°C
受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时间
2019-12-18 09:09:23
办理状态
已回复
来信内容
2017年下半年,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证明时,按照要求需要提交购房发票等原件,现在打算到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时,公积金中心明确要求需要购房发票原件才能办理,请问现在如何才能在不动产中心找回购房发票原件?

回复情况

处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内容
李先生您好!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3、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8、其他必要材料。以及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我局严格按照规程收取材料,扫描原件留存后退还给李先生相关材料。鉴于李先生此种情况,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李先生并建议其携带身份证到我局办事大厅复印本人税费材料后,由我局协调税务部门为李先生出具证明材料已方便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李先生接受建议,并对回复表示满意。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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