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一、关于省局文件的时效性问题。8月7日,我局就《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价检规〔2011〕36号)有关政策,专文请示省物价局。9月5日,省物价局函复我局,《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价检规〔2011〕36号)文件已于2013年5月20日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执行效力。
二、关于收取基础设施开户费的问题。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七项开通费是否计入开发成本或房价,以《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你们反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燃气、自来水设施建设开户费的问题,我们认为双方应履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一方对其中条款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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