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一、检查情况
经查,9月1日上午,市交通服务公司鄂N09458号农村客运车(园林-王场)按7元/人的标准向1名乘客收取五七-园林旅客运输费。按潜价费规[2014]17号规定,应收6元/人,多收1元;9月2日上午鄂N09316号农村客运车(园林-王场)按7元/人的标准向2名乘客收取五七-园林旅客运输费。按潜价费规[2014]17号规定,应收6元/人,多收2元;9月1日上午,市安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鄂N06680号农村客运车(园林-王场)按8元/人的标准向2名乘客收取王场-园林旅客运输费。按潜价费规[2014]17号规定,应收7.5元/人,多收1元。
二、处理结果
1、现场清退多收价款,责令立即改正,严格按照潜价费规[2014]1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交通服务公司鄂N09458号、鄂N09316号;安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鄂N06680号,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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